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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教會, 用一個高價錢, 買入一個單位, 作為教會用途, 這就是事情的簡化版.
一個如此的動作, 會帶出嚟嘅效應...
1. 完本的這地方運作的產業的生計會給「迫」走, 在這個情況是一間幼稚園.
2. 對這一個產業的客人, 會做成不便, 在這個情況, 是家長和學生.
okay. 若買的/影響的不是一間幼稚園, 而是一間商鋪呢? 或者看法會否不同?
又拉開一下個case, 諗多少少.
某教會建堂作福音據點, 要賣下一間老商場內的商鋪, 若這一間商鋪的業主, 一直是租給一個老中醫, 開的是醫館呢?
教會是否「迫」走小商戶, 割盡田角?
若原本只是惠x一間, 或邪惡的百x一間, 是否就沒有了問題?
我們在這一件事的定性上, 是否忽略了一個party, 叫業主. 但這個業主不一定是基督徒. 所謂聖經的教訓不能在這個業主的身上apply. 業主是得到最大利益的一個, 摩一摩600萬.
是的, 有人投訴, 是因為有人給帶來了不便. 這是事實. 但所投訴的人, 或所謂教內的指控, 又卻忘記了另一個party, 叫原來的辦學團體?
為何這個團體在沒有concrete嘅租約下, 仍繼續收生? 就算有, 租約有一天會完.
我們不禁又要問, 那是否在一個地方, 開始了一間幼稚園, 任何人作出令這幼稚園結業的都是邪惡, 這是否就是我們所說的公義?
若把同一道理, 延伸到生活, 基督徒就是教會, 是否每一個基督徒, 在買樓之前, 都應該先看一看誰是現在的租客, 租金是多少?
家庭狀況如何?
若買樓連租約, 又是否不可以加租?
否則頭條就是:
「基督徒買入單位, 大幅加租, 割盡田角.」
若是這樣的, 又是否我們能handle的「公義」. 最簡單, 還是不要買入有租客的單位了.
話說回來, 所謂割盡田角, 是沒有為窮人留地步. 這事上, 有否窮人? 誰是割田者? 又得看個人的前設.
問題沒有答案, 還看個人的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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