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香港人普遍都不會反對以下的一句陳述: 我在合法的情況下所賺的是屬於我的.
這是一個自由主義影響下的陳述. 香港自港英時代都是奉行這一個制度, 而我們的父母或現在是中產的, 或多或少都是受惠於這一個制度.
同時, 和這一套制度對立的, 就現在的香港社會來說, 是所為的累進式稅制加福利主義. 就是指富有的人或不太富有的中產, 在稅務上負起了大部份的責任, 但同時, 政府藉着福利, 向較貧乏的人提供福利, 感覺上, 是富有的人補貼了貧乏的人. 代表着富人和中產在合法的情況下所賺的不再屬於自己, 或作給搶去了, 這不是現在很多人心裏所想的嗎? 政府不是一直是這樣提出嗎? 自由黨或任何中產黨不是用同一理論去幫助中產嗎?
問題本身是沒有絶對的歸邊答案, 但我們不妨思考一下, 我們一直所信奉的香港價值是否真的代表自己的心裏所想.
大概支持這陳述的有以下的原因:
1. 個人資產的擁有權是不能動搖的, 否則, 個人所得的不能被保障會做成社會不願見到的問題, 如共產等. 所以個人從努力所得的應歸個人, 同時亦應保障個人資產的擁有權
2. 有人會認為雖然個人的資產是憑個人的力量,時間,智慧合理地換取回來, 但同時在社會上都會因如斯行為付上代價, 富人或中產為社會多取多付是負社會責任(另一香港價值), 但所謂的社會責任不是在付出力量,時間,智慧時, 已一並的付上了嗎? 所以所得的資產應是純利潤.
3. 香港人不介意做慈善, 香港人更是以慈善而聞名的, 但强迫的被抽取更多的稅用作對其他人的福利是破壞個人資產的擁有權, 是如偷竊般的行為.
可進一步思考一下:
1. 中產們要是給更大的財富如地產商以同一道理, <合理>地從你手上取得資產, 又如何?
2. 慈善方式的回饋社會, 如同時可免稅又是否在同一道理上出現矛盾?
地產商的大陽台, 少實用面積, 都是合法的. 地產商亦作了不少慈善並因此而得到博士頭銜等讚許.
大概不支持這陳述的有以下的原因:
1. 應在任何時侯為社會上的所有人應擁有基本需要的支持, 所以在社會整體的情況下, 富人和中產應付上合理的負任, 這不是額外的, 是作為社會的一份子應有的負任, 因為他們的財富是從社會而來, 沒有社會就沒有他們的財富.
2. 如富人和中產在得到利益之時, 同時亦出現了不能達到基本需要的個體時, 代表着富人或中產在得到財產時, 所得的過於應得的, 如誠哥的地產霸權, 是他多取了, 所以是應以稅務的模式自動回付社會.
可進一步思考一下:
1. 究竟何為合乎人道的基本需要?
2. 究竟財富的轉移(回付)要做到哪一個程度才算合理? 今日的社會, 可是劏房都是有價值的社會, 真的可以相信定立一定的指標嗎?又若得出的結論指標比你所想的更低, 或你已是社會共識的下的中產而你自覺貧窮, 又如何?
兩面的論點唯一的交叉點在於對待個人的付出和相應的收入的態度.
可惜的是, 在香港來說出現了第三方的資產持有者, 當政府坐擁三千億的同時並沒有真正的把資產重新回付社會, 才做成今日的狀況.
當然這只是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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